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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照簡介
法令依據:
1.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:
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、性質,實施安全衛生管理;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,
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、人員。
2.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3條:
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,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(以下簡稱管理
人員)
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,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;第二
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,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。
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,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,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
衛生無關之工作。
適用範圍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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